内蒙古农牧厅解读修订后的涉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涉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发〔2025〕1号、内政办发〔2026〕5号等规定,对原内农牧厅规〔2025〕4号办法重新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涉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发〔2025〕1号、内政办发〔2026〕5号等规定,对原内农牧厅规〔2025〕4号办法重新修订。
国务院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起草编制和学习贯彻情况答记者问。规划提出到203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5万亿斤左右,农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25.8万亿元,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7%。
国务院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起草编制和学习贯彻答记者问。规划提出到203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45万亿斤左右,农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25.8万亿元,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7%。规划部署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等七方面重点任务,并首次提出培育壮大农业领域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黔农发〔2023〕40号通知,针对各地执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中政策理解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作出规范。通知明确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不得以未分户登记为由拒绝受理宅基地申请,并规定了多户一宅分户登记、农房合法性认定等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5月15日。方案旨在加力扩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要求各市、县(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定于2026年6月10日下午3时在福州召开座谈会,就《2026年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听取各设区市农机化管理部门意见。参会人员为各设区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人员,名单须于6月8日下午下班前报送,无法到场者可通过厅民意征集专栏反馈。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就印发的《关于稳妥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作出解读,文件有效期三年。盘活利用主体为农房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第三方经营主体,可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并鼓励有条件的县镇村搭建托管运营服务中心。文件同时明确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将违法建设农房纳入盘活范围。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面向全省公开遴选3家培育机构,承担2026年高素质农民培育(中央资金)省级培训任务,申报材料须于6月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培训聚焦粮油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升、新产业新业态带头人培育、文明乡风建设素质素养提升三项专项工程,以及农机手技能提升、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数智技术应用、乡土文化能人等四项专题培训。
国家公布2026—2028年棉花目标价格水平,并同步完善实施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效办成农机上牌"一件事"工作方案》,文号为宁农规发〔2026〕4号,责任部门为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该方案依据宁政办函〔2026〕7号要求制定,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新农规〔2026〕2号),共六部分32条,2025年12月1日之后入库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按此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重庆市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有进有出”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围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优化调整作出说明。
重庆市出台农机购置补贴新政,实行优机优补和有进有出机制。原文正文未能抓取,具体补贴机具范围、标准与实施时间暂不明确。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设施设备险实施方案》,自2026年5月23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覆盖珠海、汕头、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10个沿海地市。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于2026年4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2026年实施冷凉蔬菜强基工程的实施细则》,对生产基地、设施棚室、育苗中心、产地配套服务设施四部分制定奖补细则。
四部门将支持地方开展冻猪肉商业储备收储,具体支持方式与实施范围尚未在现有材料中披露。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国粮办发〔2026〕147号通知,开展2026年“全谷物 好营养 更健康”和“少吃油 吃好油 更健康”案例征集。征集分全谷物、少吃油吃好油两类,各设宣传引导、标准引领、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及普及理念、丰富产品供给等主题,申报单位须于7月1日前报送图文或视频案例。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以九问形式解读农机购置补贴新政策,涉及“优机优补”“有进有出”等调整方向。原文正文未能获取,具体补贴机具范围、标准与实施时间暂无法确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发布通知,对2024年通过国家审定的3个主要农作物品种、2025年通过自治区审定的34个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补助,国家审定品种每个补助5万元、省级审定品种每个补助1万元,共49万元;对国家登记的44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补助0.5万元,共22万元。相关单位须在2026年4月17日前开具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拨款申请文件,到自治区种子工作站办理拨付。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6年禁渔期通告,明确全省林蛙野生种群全年禁渔,人工增殖群体禁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等水域禁渔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等水域禁渔55天,分6月11日至7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20日两段。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重庆市2026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对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的购置与应用补贴作出说明。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面向社会公布省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标准农田投诉举报电话,广泛受理群众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为0591-87825509,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均公布对应号码。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规范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实施。规定共六个部分17项内容,涵盖远程异地评标、招标计划发布、招标文件公示、锁定项目中标负责人、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代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准入与信用评价,以及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等环节。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印发发改价格〔2026〕451号通知,公布202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2026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三等)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8元、129元和131元,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通知要求各地引导农民合理种植、加强田间管理,促进稻谷稳产提质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国粮粮〔2026〕77号通知,2026年继续对最低收购价稻谷限定收购总量,总量为5000万吨,其中籼稻2000万吨、粳稻3000万吨。
宁夏农业农村厅印发通知,部署“十五五”涉农重点领域金融支持项目和涉农领域设备更新贷款项目储备报送工作,项目储备方向涵盖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与绿色发展、乡村建设与农业对外合作、农垦及其他等5大类15个方向。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示拟推荐的10家“十五五”时期农垦省级欠发达国有农场,含福建省福安市王家茶场有限公司、仙游县钟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国营顺昌西门果场等,公示期为2026年3月31日至4月7日。推荐依据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十五五”时期省级欠发达国有农场名单的通知》(农办垦〔2026〕1号),经农场自愿申请、县级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推荐后由省厅研究确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国粮办发〔2026〕99号通知,2026年继续开展绿色储粮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工作,确定40家示范点单位,其中30家为已公示入围的2026年单位,另从2027年入围单位中遴选10家提前启动。通知同时统筹遴选4家基层绿色储粮技术服务网点,并继续推进2025年30家示范点单位示范工作,申报材料须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重点查处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已淘汰农药原药企业,以及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氧乐果等即将禁用高毒农药制剂企业。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文件,具体内容暂未获取。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并将宁夏农垦集团所属农场公管耕地纳入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新农规〔2026〕1号),共八章46条,对2022年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细则明确自治区负总责、地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初步设计评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参建主体资质、监理全过程监理以及关键材料工序部位举牌验收等要求,并将质量监督结果与建设任务安排挂钩。
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3月3日通知,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择优补助办法》,对2024年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2025年通过自治区审定的自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以及2024年完成国家登记的自育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第一育种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助。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报品种管理科,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报良种繁育科,均须于2026年3月13日前提交申请表及证书复印件,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国粮办发〔2026〕55号通知,面向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粮中央企业及涉粮高校征集粮仓图文素材,内容涵盖文学史料、文化遗产、技术成果、实践经验四类。文字材料限2000字以内,图片须为JPG或PNG格式、像素不低于300dpi并配50字以内说明,申报材料须于3月13日前报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十条政策》(渝府办发〔2026〕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重庆出台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新十条”惠企政策,明确最高奖补2亿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343项行政职权重心下移至地州市、县市区,其中行政许可15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6项、行政处罚265项、行政强制2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3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约占此次调整的80%,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组织协调。通过下放兽药、农药等审批事项,实现就近办理,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国新办2月4日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解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框架概括为四项重点任务、两大支撑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提出稳面积、提单产、优结构、提品质,并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强化防灾减灾。文件首次提出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并把促进农民增收摆在重要位置,提出稳定务农种粮收益、发展县域富民产业、促进农民工稳岗就业等措施。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2月6日至3月8日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网上反馈意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订依据2021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意见,删除原文件"自由"表述,将"标准"改为"基准",新增《生物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处罚条款裁量基准,并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等修改或删除相应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