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渔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并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近期印发《全国渔业发展“十五五”规划》,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就规划背景、目标与重点任务答记者问。规划明确2030年水产品总产量达到8000万吨、水产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到90%,并设两项约束性指标,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1亿亩、国内海洋捕捞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
农业农村部近期印发《全国渔业发展“十五五”规划》,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就规划背景、目标与重点任务答记者问。规划明确2030年水产品总产量达到8000万吨、水产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到90%,并设两项约束性指标,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1亿亩、国内海洋捕捞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黑龙江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法)》解读,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条款逐条细化,共31条内容。基准按法条顺序梳理捕捞许可、资源破坏、水域生态、渔具苗种经营四大类涉渔违法行为,每项单独设表列明法律依据、违法分级标准、对应罚款区间及没收渔获物、渔具、船舶和证照处置标准,并推行首违免罚、主动整改从轻处置等柔性执法举措。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黑龙江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法)》,针对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细化31类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与具体处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中渔业法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7月22日,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第56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苏州召开,会议指出太湖渔业管理涉及苏浙两省四市,当前禁渔工作已由"退得出、禁得住"向"管得好、可持续"纵深推进。会议要求今后重点做好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搭建共建共治平台、提升智慧管湖水平等六方面工作,并做好退捕渔民转产培训与安置。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黑龙江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试行)》的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该通告。通告分三部分,包括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目标是划定全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与禁用捕捞方法、统一执法标准,并为禁止销售和携带禁用渔具、切断非法渔具流通链条提供依据。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黑龙江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和《黑龙江省天然水域禁用捕捞方法名录》(黑农厅规〔2026〕4号),适用于全省天然水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禁用渔具包括张网、拖网、陷阱、耙刺、笼壶等6类,禁用捕捞方法包括电鱼、毒鱼、炸鱼、光诱捕鱼、鱼梁、可视钩刺等6种。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使用的,须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6年禁渔期通告,明确全省林蛙野生种群全年禁渔,人工增殖群体禁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等水域禁渔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等水域禁渔55天,分6月11日至7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20日两段。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黑龙江省2026年禁渔期通告》解读,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制定,从禁渔范围及时间、禁渔要求、举报电话三部分作出规定。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须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并对市场销售渔获物和林蛙禁捕提出具体要求。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公告,拟废止《骆马湖捕捞准用渔具目录及标准》(苏海规〔2017〕3号),理由是禁捕退捕深入推进后该文件不再适应当前及未来湖区渔业管理需要,意见反馈截止2025年7月20日。后续情况反馈显示,2025年6月19日至7月20日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就废止《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规定(修订)》(苏海规〔2015〕1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4年6月29日。废止原因是洪泽湖已全面实施禁捕退捕、推进退圩(围)还湖,湖区渔业管理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规定已不适合当前管理要求。截至2024年6月29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江苏省洪泽湖禁渔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规定,于2024年5月27日至6月2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4年6月27日。截至2024年6月27日,未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