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6年禁渔期通告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6年禁渔期通告,明确全省林蛙野生种群全年禁渔,人工增殖群体禁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等水域禁渔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等水域禁渔55天,分6月11日至7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20日两段。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6年禁渔期通告,明确全省林蛙野生种群全年禁渔,人工增殖群体禁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支流等水域禁渔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等水域禁渔55天,分6月11日至7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20日两段。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黑龙江省2026年禁渔期通告》解读,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制定,从禁渔范围及时间、禁渔要求、举报电话三部分作出规定。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须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并对市场销售渔获物和林蛙禁捕提出具体要求。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重庆市2026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对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的购置与应用补贴作出说明。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2026年版)》,同时废止闽农疫控函〔2022〕257号文件,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方案按21天内疫点与连片发生县数将疫情响应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并明确疫点、疫区(疫点外延3公里)、受威胁区(疫区外延5公里)的划定与扑杀、封锁、紧急免疫等处置措施。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病死畜禽处理产物流向排查整治工作举报电话,涉及省动卫中心0591-87850856、厅畜牧兽医处0591-87842961、厅执法监督局0591-87846218。线索受理范围包括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原料来源及非法处理病死畜禽窝点三类问题。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面向社会公布省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标准农田投诉举报电话,广泛受理群众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为0591-87825509,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均公布对应号码。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规范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实施。规定共六个部分17项内容,涵盖远程异地评标、招标计划发布、招标文件公示、锁定项目中标负责人、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代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准入与信用评价,以及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等环节。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定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原则上全面采用省内远程异地评标,主场专家不超过1/3;招标计划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公开,招标文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中标项目负责人信息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锁定至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印发发改价格〔2026〕451号通知,公布202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2026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三等)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8元、129元和131元,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通知要求各地引导农民合理种植、加强田间管理,促进稻谷稳产提质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国粮粮〔2026〕77号通知,2026年继续对最低收购价稻谷限定收购总量,总量为5000万吨,其中籼稻2000万吨、粳稻3000万吨。
宁夏农业农村厅印发通知,部署“十五五”涉农重点领域金融支持项目和涉农领域设备更新贷款项目储备报送工作,项目储备方向涵盖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与绿色发展、乡村建设与农业对外合作、农垦及其他等5大类15个方向。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示拟推荐的10家“十五五”时期农垦省级欠发达国有农场,含福建省福安市王家茶场有限公司、仙游县钟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国营顺昌西门果场等,公示期为2026年3月31日至4月7日。推荐依据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十五五”时期省级欠发达国有农场名单的通知》(农办垦〔2026〕1号),经农场自愿申请、县级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推荐后由省厅研究确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2026年3月20日签署第83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修订在普查内容上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在普查方法上增加遥感测量并明确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条例还完善事后质量抽查制度,明确对普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追责问责,提高罚款数额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国粮办发〔2026〕99号通知,2026年继续开展绿色储粮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工作,确定40家示范点单位,其中30家为已公示入围的2026年单位,另从2027年入围单位中遴选10家提前启动。通知同时统筹遴选4家基层绿色储粮技术服务网点,并继续推进2025年30家示范点单位示范工作,申报材料须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对农业项目专家库进行2026年第二批补充更新,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拟补充李先德等23名专家入库。公示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至3月25日,共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可向该厅反映异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重点查处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已淘汰农药原药企业,以及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氧乐果等即将禁用高毒农药制剂企业。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文件,具体内容暂未获取。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文件具体内容未在材料中披露。
宁夏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经初步梳理审核,拟对一批在宁夏生产中已失去利用价值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撤销审定,现书面征求意见。拟撤销审定品种申请者应于2026年3月25日前填写《拟撤销审定品种征求意见表》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宁夏种子工作站;有异议者需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反映并附销售发票等佐证材料,匿名异议不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国粮执法〔2026〕61号通知,组织开展2026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承储中央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的企业及其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并将宁夏农垦集团所属农场公管耕地纳入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新农规〔2026〕1号),共八章46条,对2022年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细则明确自治区负总责、地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初步设计评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参建主体资质、监理全过程监理以及关键材料工序部位举牌验收等要求,并将质量监督结果与建设任务安排挂钩。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应急专家组拟新增专家37人,公示期为2026年3月5日至3月11日。此次增补依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经组织征集、资格评审和审批等环节确定。如有问题,可于公示期间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安全和应急物资保障中心实名反映。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就《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发布政策解读,该通知已于2026年2月24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3月3日通知,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择优补助办法》,对2024年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2025年通过自治区审定的自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以及2024年完成国家登记的自育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第一育种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助。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报品种管理科,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报良种繁育科,均须于2026年3月13日前提交申请表及证书复印件,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公布第四批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名单,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等40个单位纳入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波兰村等500个单位纳入示范村创建对象。遴选经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产生,名单随通知附后公布。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开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意见,提出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9600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730亿斤以上,挖掘水稻种植面积潜力、稳定玉米产量、巩固大豆油料扩种成果。意见要求做好生猪产能调控,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并部署高标准农田建设、川种振兴、天府良机三年行动和智慧农业等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国粮办发〔2026〕55号通知,面向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粮中央企业及涉粮高校征集粮仓图文素材,内容涵盖文学史料、文化遗产、技术成果、实践经验四类。文字材料限2000字以内,图片须为JPG或PNG格式、像素不低于300dpi并配50字以内说明,申报材料须于3月13日前报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十条政策》(渝府办发〔2026〕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重庆出台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新十条”惠企政策,明确最高奖补2亿元。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发布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十条政策,具体条款内容暂未披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343项行政职权重心下移至地州市、县市区,其中行政许可15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6项、行政处罚265项、行政强制2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3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约占此次调整的80%,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组织协调。通过下放兽药、农药等审批事项,实现就近办理,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国新办2月4日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解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框架概括为四项重点任务、两大支撑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提出稳面积、提单产、优结构、提品质,并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强化防灾减灾。文件首次提出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并把促进农民增收摆在重要位置,提出稳定务农种粮收益、发展县域富民产业、促进农民工稳岗就业等措施。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在1.4万亿斤左右,将粮食、大豆和油料生产目标任务下达各省份。文件明确对头部生猪养殖企业实行年度生产备案管理,有序调控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并部署种业振兴、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和智慧农业行动计划等任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2月6日至3月8日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网上反馈意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订依据2021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意见,删除原文件"自由"表述,将"标准"改为"基准",新增《生物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处罚条款裁量基准,并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等修改或删除相应基准。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公示第四批全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名单,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等40个申报乡镇拟纳入,公示期为2月6日至2月12日。名单经县级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省级评审产生,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反映并提供具体线索和证明材料。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就《江苏省海洋渔船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3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提出意见。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旨在以制度化手段加强海洋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0条,下一步将研究吸收并修改完善草案,按程序尽快发布实施。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对农业项目专家库进行补充更新,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拟补充钱前等251名专家入库,解聘清退1名专家出库。公示期为2026年2月5日至2月9日共3个工作日,有异议可向该厅反映。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粮食产量稳定在1.4万亿斤左右,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提单产。